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199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的,港务监督有权责令其停止打捞作业,并可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其中已给国家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罚款数额按照国家有关海上交通管理处罚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