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八条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实施打捞作业应当自始至终有参与打捞的中外双方的有关人员参加,双方共同负责捞获物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