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对于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核准:
国别(地区)投资环境;
国别(地区)安全状况;
投资所在国(地区)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
境外投资导向政策;
国别(地区)合理布局;
履行有关国际协定的义务;
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在经济、技术上是否可行,由企业自行负责。
国别(地区)投资环境;
国别(地区)安全状况;
投资所在国(地区)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
境外投资导向政策;
国别(地区)合理布局;
履行有关国际协定的义务;
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在经济、技术上是否可行,由企业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