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对于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核准:

国别(地区)投资环境;

国别(地区)安全状况;

投资所在国(地区)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

境外投资导向政策;

国别(地区)合理布局;

履行有关国际协定的义务;

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在经济、技术上是否可行,由企业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