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9年) 第七条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