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9年) 第十条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资产管理人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前,应当保证有充足时间供资产委托人审阅合同内容,并对资产委托人资金能力、金融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进行充分了解,制作客户资料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并应指派专人就资产管理计划向资产委托人作出详细说明。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