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9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51号),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