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2012年) 四、

四、 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行为的管理,建立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本单位管理或者托管基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对行为操守、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报告与备案管理、违规处理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将有关管理制度报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