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 十一、

十一、 各级经贸委负责统一规划、指导、协调服务体系的建设和运作。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能,对中小企业服务组织及其运营进行管理、监督、规范。但要防止对服务体系运行的过多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