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矿业权转让时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1999年) 三、

三、 国有矿山企业已经占有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价款可以由矿山企业申请,经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