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的几点意见(2000年) (审计署 二〇〇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计署 二〇〇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全国市、县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指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指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自组建以来,在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在严肃财经法纪、维护经济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部分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目前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审计经费普遍不足,审计手段落后,办公条件简陋;有些审计机关人员结构不合理,学历层次偏低,业务素质亟待提高。为更好地发挥审计机关的职能作用,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强执法监督部门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在市、县级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审计机关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