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此件有删减)(2023年) 15.

15. 允许在试点地区注册的企业、在试点地区工作或生活的个人依法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境外金融服务的具体种类由金融管理部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