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2006年) 第三条 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200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双方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的衔接配合,由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