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广东省进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改革试点的通知(2001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今年4月,国务院作出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保监会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召开了全国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会议,并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整顿…
一、
机动车辆保险在广东省不再作为主要险种管理。保监发〔2000〕16号文件颁布的车险费率标准作为广东省(除深圳市以外)改革试点的基准费率,保监发〔2001〕73号文…
二、
各有关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后的费率,如作调整,须重新备案后,方可使用。
三、
试点工作由广州、深圳保监办负责组织实施。两地保监办可根据当地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依据本通知制订改革实施细则。
四、
随文下发《车险费率改革试点指引》(附件一)和《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月报表》及填制说明(附件二),作为本次车险费率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五、
有关保险机构可通过试点工作逐步积累经验,为今后实现保险机构自主制订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创造条件。
六、
广州、深圳保监办对辖区内严重侵害被保险人利益,误导投保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恶性竞争的保险机构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停业。
七、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在试点地区,保监会原有关费率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附件:1、
车险费率改革试点指引
2、
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月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