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外交活动中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规定(201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交活动,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外交部长及外交部、驻外外交机构和其他受权执行相关任务的国家机关及其人员,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对外交往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驻外外交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使馆、领馆以及常驻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团等代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