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2年) 三、 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2年) 三、 三、 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二) 近3年来,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占企业当年销售额5%以上,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高新技术主业突出。 (三) 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30%以上。 (四) 建立了规范的员工效绩考核评价制度、内部财务核算制度,财务会计报告真实,近3年没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 企业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明确,经专家论证具有高成长性,发展前景好。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