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2年) 十六、 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2年) 十六、 十六、 试点企业应于每年度结束后60日内,将上年度试点工作情况报省级财政、科技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于年度结束后90日内将本地区试点工作情况报财政部、科技部。 十五、 目录 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