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2016年) (一)

(一) 员工范围。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