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2003年) 一、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三)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2003年) (三) 一、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三) 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3年。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