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2003年) 2.

2.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中央企业实施改制分流的具体方案后,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