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2003年) 一、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六)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2003年) (六) 一、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六) 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