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2015年) 三、

三、 组织实施

按照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直接监管的企业,根据需要对所出资企业进行功能界定和分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结合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承担的任务和发挥的作用,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适时对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和类别进行动态调整。

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界定本地国有企业功能类别,实施分类改革、发展和监管。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