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1957年) 二、

二、 中央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经过国务院人事局作必要的调剂以后,由各机关的人事工作部门掌管使用;地方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人事局(处)在本省、区、市辖区内作必要的调剂以后,由县级以上各级的人事工作部门统一掌管使用。

工作人员福利费年终结余,一律不再上缴,但不能挪作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