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 第十九条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先消费后结算的,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应当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 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销售。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