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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经营者收购农副产品或废旧物资的,应当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对收购农副产品规定了保护价的,收购部门应当在收购点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