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 第十一条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从事涉外商品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实行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应当同时用中、外文标示商品和服务内容。 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决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明码标价。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