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2013年) 第三条 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201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减记债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能立即减记,投资者相应承担本金及利息损失的风险。 减记债应符合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经中国银监会认定可计入商业银行二级资本。 引用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