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2013年) 第十二条 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减记债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登记、托管、结算。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