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十、 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适用本通知规定。 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证监会 十、 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适用本通知规定。 证监会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一日 十、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