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台湾记者凭《采访证》采访。

台湾记者到北京市采访,凭入境证件到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记协)申领《采访证》。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采访,凭入境证件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申领《采访证》。

台湾记者获准进行跨地区采访,凭入境证件到采访第一站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或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申领《采访证》。

《采访证》为一次性证件,逾期作废。台湾记者进行采访活动应主动出示《采访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