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2002年) 第十条 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经批准进行正常采访活动的台湾记者,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不得进行与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以探亲、旅游等名义入境,未按规定办理采访手续和未领取《采访证》的台湾记者,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采访活动。如有违反,将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罚,触犯法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