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规定(200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指定机构负责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日常事务(以下称“日常事务机构”)。所指定的机构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