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规定(2003年) 第十四条 关于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规定(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经评定未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