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的通知(2000年) 五、

五、 未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按照《通知》规定精神,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税费政策和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农业部

二〇〇〇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