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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决定

第七条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下列“特定的场所”: 第八条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与下列“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第九条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从事下列“特定的活动”: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相关信息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决定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及时将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责令其在三日内向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在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第十三条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为其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所交纳的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并由银行出具相关凭证。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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