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 第二十五条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对被取保候审人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依法应当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执行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但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取保候审人。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