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对于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当从重处罚,直至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取消其律师资格或撤消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