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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的通知(2004年) 五、

五、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在执行本通知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中国保监会联系。

请各保监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给辖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

二〇〇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