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印发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的通知(2004年) 五、 关于印发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的通知(2004年) 五、 五、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在执行本通知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中国保监会联系。 请各保监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给辖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 二〇〇四年七月一日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