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2000年) 三、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2000年) 三、 三、 医疗机构是药品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医疗机构可自行组织或数家医疗机构联合组织招标采购,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医疗机构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对招标和评标具体活动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