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印发《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的审批项目实施规程》的通知(2004年) 二、 关于印发《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的审批项目实施规程》的通知(2004年) 二、 二、 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各类再保险交易应于交易完成后一个月内报告中国保监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该项再保险交易的询价过程以及对手报价; (二) 选择关联企业的原因; (三) 该项再保险交易的主要条件,包括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再保险形式、分出或分入保费金额、手续费支付方式及金额。 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