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2011年) 第七条 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201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营利性活动;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医药企业或者中外合资医药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