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201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下列人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级以上干部及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科级以上负责人;

公立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