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五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府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规定,继续深化改革。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