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 第八条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 第八条 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第二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