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2003年) 三、 区域电力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 (十一) 关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2003年) (十一) 三、 区域电力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 (十一) 各区域电力市场应合理确定电费结算方式,按规定报批后执行。在国家电价制度改革之前,竞争电量部分按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结算,其余电量按国家批准的价格结算,或按购售电企业签订的差价合约结算。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两部制模式。在电力市场运行初期,为维护市场稳定,电力监管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竞争形成的电价实行最高和最低限价。 (十) 目录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