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2000年)

发布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一、 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一) 中国工商银行要继续积极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继续探索国家助学贷款的多种担保形式;要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要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 (二) 停止执行《通知》的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以及其他学生均可申请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

二、 进一步开办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

(一) 各金融机构要在信贷原则的指导下,积极开办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其中,包括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要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制… (二) 对年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一般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对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一般发放担保助学贷款。 (三) 对在校大学生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 1. 金融机构与学校要签订银校协议,明确助学贷款申请受理、调查审批、收回监督、建立借款人信誉档案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学校应积极配合助学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借款人转校后,… 2. 介绍人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如学生处等),其职责是: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 3. 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人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系主任等,其中一人见证即可),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在借款人… (四) 在校大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所在学校及其院系的详细地址。 3. 具有所在学校发放的《学生证》、学籍证明等有关证件;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生活费等有关学习的费用证明;介绍人提供的贷款申请表或相关证明。 4. 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学习、品德表现证明,无不良信用行为。 5.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 信用助学贷款的合同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及以下要素: 1. 借款人所在学校、院系及专业的名称。 2. 借款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3. 借款人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4. 已婚借款者应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 5. 借款人家庭地址。 6. 还本付息方式。 7. 金额、期限、利率、违约罚则。 8. 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和贷款人的签字(或公章),并备注以上有关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9. 借款人承诺按时履约还款,并保证毕业后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向贷款人提供有效联系的方式。 10. 其他条款。 (六) 对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借款人)一般发放担保助学贷款。借款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地常住户口或永久居留身份证、固定住所和详细的地址,提供其亲属或监护关系的证明。 2. 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出示学生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和学籍证明)等证件;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生活费及其它有关学习的费用证明,以及… 3. 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品德优良,无不良信用行为,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 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 5. 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 助学贷款的金额、期限、贷款方式、还本付息方式,由贷款银行根据学校学制和学生就读情况等因素确定。经贷款银行同意,助学贷款可按有关规定展期。 (八) 助学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适当给予优惠。若借贷双方约定可以提前归还贷款,对提前归还的部分,贷款银行按合同约定利率收取借款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正… (九) 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贷款银行应将审批同意的助学贷款申请表副联寄至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管理部门,学校应将此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 (十) 借款人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介绍人、见证人和学生所在学校有责任及时通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 (十一) 借款人毕业后所在的就业单位有义务协助贷款银行督促其偿还助学贷款本息;在其工作变动时,有义务提前告知贷款银行。 (十二) 要建立借款人个人信用登记制度。贷款银行定期以学校为单位在公开报刊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比例和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同时公布其担保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