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2016年) 1.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2016年) 1. 1. 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 (三)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