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2003年) 五、 完善法规体系,强化监督管理 (三) 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2003年) (三) 五、 完善法规体系,强化监督管理 (三) 实施重点排污企业公告制度。为加强公众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可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口应安装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对不公布或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