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若干意见(2007年) 十四、 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若干意见(2007年) 十四、 十四、 纳入各省“十一五”小火电关停规划并按期关停的机组在一定期限内(最多不超过3年)可享受发电量指标,并通过转让给大机组代发获得一定经济补偿,发电量指标及享受期限随关停延后的时间而逐年递减。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发展改革委备案。 十三、 目录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