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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2003年) 十、

十、 各保监办和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当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并建立对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的监管合作机制。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要积极配合保监办和人民银行分支行的监管工作。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