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2025年) 第一章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202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机制,依法打击金融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办理的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 第三条 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协作,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与通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工作机制。 第四条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五条 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金融监管部门移送的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的受理、审查工作。对金融监管部门商请协助的重大、疑难、复杂涉嫌犯罪案件,加强执法联动。对符合立… 第六条 金融监管部门拟实施行政处罚、监管强制措施的当事人正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依法为金融监管部门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工作提供必要协助和支持。 第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等规定,结合金融监管、案件查办和审判实际,细化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 第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办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目录 第一条